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资料发布小组 发表于 2006-10-13 12:54 PM

福州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工作暂行规定

博士后制度对选拔和培养优秀的高水平年轻科技人才,加强对外学术交流,促进人才流动和多出高水平的科研成果发挥着主要作用,对鼓励和支持优秀留学博士回国工作也发挥着积极作用。
  
  为做好学校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管理工作,吸收国内外优秀博士来我校从事科学研究,根据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(以下简称全国博管会)及福建省博士后工作管理协调委员会(以下简称福建省博管会)"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工作暂行规定"及本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。
  
  一、设立的学科与管理机构
  1、经国家人事部、全国博管会批准(人发[1999]10号文),我校设立化学学科博士后科研流动站(以下简称"流动站"),所含专业为物理化学专业。
  2、学校成立校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(以下简称领导小组),由主管校长担任组长,日常办事机构为博士后流动站办公室,挂靠研究生处,并指定专人负责处理流动站的日常管理工作。
  3、博士后的研究工作由其所在学科的合作教授和指导小组负责,思想政治工作由其所在系党团组织负责。
  4、博士后的计划招收名额由全国博管会下达,自筹经费的博士后名额由校领导小组根据我校的具体情况确定。
  
  二、博士后的申请和审批
  1、申请人资格
  (1).在国内或国外新近获得博士学位;
  (2).获得博士学位后尚未分配工作或未回原工作单位报到;
  (3).品学兼优,身体絔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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