首都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教学实践的规定
一、教学实践是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重要环节,是巩固硕士研究生所学知识,把知识运用于实践,锻炼各种能力的重要途径,各院系均应给予高度重视。二、教学实践形式
1、讲授本科或专科生的课程。
2、协助导师指导本、专科毕业生的论文工作。
3、协助主讲教师批改作业,答疑解难,或讲授习题课。
4、指导实验。
5、进行野外实习。
6、组织课堂讨论、专题讲座。
7、与本专业相关的其它教学实践。
三、若选择课堂讲授的教学实践形式,时间不得少于六学时,若选择其它教学实践形式,时间一般不少于两周。
四、教学实践成绩以“合格、不合格”两级评分,凡未进行教学实践或教学实践成绩不合格者,不得申请硕士学位。
五、曾在大学任教两年以上的硕士研究生可以申请免修教学实践,但必须出具书面证明。
六、指导教师在制定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时,应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和硕士生的实际情况,会同院系商定,对硕士生教学实践(包括形式、内容、要求、时间等)作一般性规定,在制定每学期开课计划时,应根据学校和院系教学工作的实际情况,作出具体安排。
七、各院系应根据研究生个人教学实践的情况,及时填写《首都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教学实践表》,并在申请学位时上交该表,存入研究生业务档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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